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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婚更难了吗?

来源:李小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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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

离婚冷静期刷屏

都说,疫情过后,根本没有报复性消费,只有报复性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算是《民法典》当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也引起最多争议和讨论的法条之一了。本文中,笔者拟在系统介绍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离婚冷静期制度对离婚的影响,同时也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运用提出建议


01
对离婚冷静期的系统介绍


一、
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1.我们熟悉的“6个月内再起诉离婚不受理”制度。

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当中早已有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权利的限制,其实就是一种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2.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的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近些年,随着家事审判改革在全国的推行和深入,在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层面上,又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制度。


先来看国家层面的规定,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再比如,广东省高院2018年7月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下称《指引》)当中明确将离婚冷静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庭审时过于激动、不理性,可以适用“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20日,计入审限;另一种是一方积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主动修复感情的,可适用“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60天,不计入审限。


上面的这些制度,基本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体系。



二、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制度 


随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审议通过,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冷静期制度也正式确立。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此,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全面建立。


02
冷静期制度,让离婚更难了吗?

纵观整个离婚冷静期制度体系,除了已经实施多年、深入人心的两次离婚诉讼之间要间隔6个月的规定之外,无论是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制度,还是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酝酿和出台的过程当中,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


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在,认为离婚是当事人的自由,人为设置冷静期,会增加离婚的难度。那么,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提高离婚的难度吗? 



一、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


通俗一点说,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之相对应的,反对的意见主要认为,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理解,所谓婚姻自由,也并非“想结就结,想离就离”那么简单。康德说,“自由意味着责任,这就是为何人们都畏惧它的缘故”。婚姻自由,应该是谁选择谁负责,谁行为谁买单, 谁种下因谁收获果,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



二、
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


1.诉讼离婚的冷静期适用条件

早些时候,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出台前后,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其中,焦点主要集中在冷静期会不会被滥用,成为法院拖延审理和结案的借口?如今,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在各地也实施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实践证明,之前的顾虑是多余的,法院对于诉讼期间的冷静期适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1

依据最高院的规定,适用冷静期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因此并不会出现所谓法院随意借机延长审限,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的情况

2

冷静期内,各方不是坐等时间经过,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要么修复情感、要么做心理疏导,或开展调解工作,总之一句话,要围绕解决该起家事纠纷做正向的工作。

3

冷静期是可以叫停的。广东省高院的《指引》当中就明确了:“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2.协议离婚的冷静期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的冷静期适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的处理,并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此,反对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是否会出现受害人好不容易争取到施暴者同意离婚,却遭遇程序障碍的问题?客观地讲,这样的情况肯定不能完全排除,但发生的概率并不高。其中的原因有二:

1

家庭暴力的底层逻辑是控制关系,绝大部分的施暴者会想方设法用暴力、威胁、经济、性等各种手段控制受害人,尤其是当受害人提出离婚、企图摆脱施暴者控制的时候,施暴者会用尽各种方法加以阻拦。所以,客观地说,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而言,协议离婚的比例并不高。

2

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角度而言,诉讼离婚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通过诉讼方式,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人民法院还会在离婚过错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倾向于保护无过错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更为有利。

03
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中运用的建议

1.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内,应当构建由民政部门主导、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实施的婚姻家庭关系辅导、心理及法律咨询制度。


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让感情尚未破裂的重归于好,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好合好散。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存在冲动离婚的情形,在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内,能够恢复理智、重归于好,固然是好事;但完全依靠双方自身的力量,其作用恐怕还是有限的。


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建立由民政部门主导的“离婚冷静期辅导计划”,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购买婚姻家庭关系辅导、心理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为处在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


对于那些确实因为不善于处理家庭关系,或者因为家庭琐事而冲动离婚的当事人,经过婚姻家庭关系辅导和心理咨询,尝试挽救婚姻;而对于那些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和专业律师的帮助,一方面协助当事人从感情破裂的心理阴影当中走出来、重拾自信;另一方面,专业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及时排除离婚协议当中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避免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再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发生矛盾和纠纷。


2.善用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制度,解决法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难题


我们都知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叫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离婚案件原告一方如不能证明对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对方又表示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的话,原告一方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原告方当然可以等足六个月再次起诉,算作是用程序的方法解决实体性的婚姻关系问题。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但实践中令人不大接受的是,大量案件中的被告一方虽然在法庭上主张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还有感情,但实际上又不采取任何情感挽回的具体措施,甚至根本与原告一方互不联系、纯粹利用程序拖延时间。


针对这一问题,广东高院的《指引》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制度当中配合提出了“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指引》第30条规定了针对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也就是说,针对笔者上面提到的问题,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不能再“只动口,不动手”了同时,为了防止“只做计划不实施”,《指引》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由此看来,“情感修复冷静期”非但不会空设,不会使得离婚变得更难,配合“情感修复计划“制度,反而有可能高效率地解决那些不存在婚姻过错情形、但又无法挽回的死亡婚姻。


综上,在了解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让我们一起实践,善加利用,让制度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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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小非
  • 执业律所: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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